審計監察部
總 經 理:Michelle Li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司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审计业务规范和工作制度。 (二)向公司董事局报告或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公司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分公司、合资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绩效情况; 4、公司所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公司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联营、合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6、公司所属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公司所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资产保值增值; 7、公司新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 8、对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9、公司部门管理的和受公司董事局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四)向董事局提交公司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董事局委托向公司董事局工作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公司高中层经济管理干部和独资、合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的复议申请。 (八)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审计各企业财经制度执行质量。 (九)对独资、合资、控股企业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协助对所下属企业审计机构、财会人员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集团公司及地方政府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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